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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/ 109學年度第一學期各項計畫 / 學生成績評量辦法

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10403月修訂

10501月修訂

壹、依據

() 南投縣政府95818府教學字第09501581080號文「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」。

() 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104417府教學字第1040059923號修正「文字方塊: 中華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 府教學字第○九二○一一一三七九○號函頒 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」。

貳、目的

了解學生學習情況,激發學生多元潛能,促進學生適性發展,肯定個別學習成就,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。

參、評量範圍

   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,分別評量之;其評量範圍如下:

() 學習領域評量:依能力指標、學生努力程度、進步情形,兼顧認知、技能、情意等層面,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。

()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:學生出席情形、獎懲、日常行為表現、團體活動表現、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。

肆、評量原則

    1.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、多元化之原則,兼顧形成性評量、總結性評量,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與安置性評量。

    2.本校學生成績評量,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,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,採取筆試、口試、表演、實作、作業、報告、資料蒐集整理、鑑賞、晤談、實踐及其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,並得視實際需要,參酌學生自評、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之。

    3.任課教師應將各項評量方式擬定於教學計畫中,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,並負責評量;其評量依據及結果應妥為保管,以供查核。

伍、評量方式

    1.成績評量記錄應就各學習領域分別記錄之。各領域成績計算應按實際授課內涵所佔比重,加權計算之。

    2.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計算,參考學生之出缺席、獎懲紀錄、日常行為表現、團體活動表現、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,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,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,不做量化紀錄及等第轉化。

    3.本校學生成績評量,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兩種。定期評量每學期舉行三次紙筆測驗;平時評量部分,由教師依各學習領域之教學單元適時予以評量並記錄之。

    4.定期評量成績佔60%、平時評量成績佔40%

    5.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,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。

陸、評量成績

本校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;輔以文字描述時,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,並提供具體建議。

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,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:

() 優等:九十分以上

() 甲等: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

() 乙等: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

() 丙等: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

() 丁等:未滿六十分

柒、評量紀錄

    1.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,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。學期總成績通知部分,得兼顧文字描述。

    2.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,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,非經學校、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,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。

捌、補考原則

    本校學生定期評量時,無故缺考者,其成績以零分計算;如經准假缺考或情況急迫經報備者,得以補考。補考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:

() 因學校公務、直系尊親屬喪亡或其它不可抗力情事致缺考者,成績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。

() 因前款以外之原因缺考,補考實得分數在六十分以下者,按實得分數計算成績;六十分以上,其缺考原因為事假者,補考成績以六十分計;缺考原因為病假者,其超過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後加六十分為補考成績。

   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丙等者,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施,並得建立補考機制,其實施原則如下:

() 補考範圍:不及格當學期之語文、數學、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課程內容。但學生依其年級及入學時間,另訂補考範圍如下:

1、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,得補考當學期不及格領域。

2、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者,以補考前一學期不及格領域者為限。

3、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入學者,得補考入學後至前一學期期間不及格領域。

() 補考方式: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。

() 成績計算:補考及格者,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;補考不及格者,以補考分數或原始分數擇優採計。

() 補考次數:每位學生得參加補考,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以補考一次為限。

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,逾期未參加者,視同放棄補考機會。

玖、學生修業期滿,依下列規定辦理:    

   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
()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
()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。

前項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。

拾、本辦法經全校老師會議通過,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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