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裝儀容檢規定
制服 | 1.制服上衣是否有紮(冬季必須要紮)。 2.領帶/領結是否到定位。 3.繫皮帶。 4.穿著紅毛背心時(冬季),亦須紮衣服、繫皮帶。 5.服裝是否有繡姓名。 |
運動服 | 1.服裝是否有繡姓名。 |
外套 | 1.是否穿著校服外套。 2.拉鍊定位於名字的高度。 3.穿著運動服外套,裡面上衣不外露。 4.天氣寒冷或感冒,可多搭外套,但最外層須穿著校服。 |
頭髮 | 1.不染、不燙、不抹髮膠、不理奇形怪狀髮型。 2.兩側髮長不蓋耳。 3.前額髮長不得遮覆眼睛。 4.長髮(女生):長度達肩胛骨,一律綁馬尾或辮子,務必梳理整齊清潔。 5.限期一週改善。 |
鞋襪 | 1.穿制服應著黑皮鞋,運動服著各式樣運動鞋,禁止穿 著帆布鞋、涼鞋、拖鞋…等。 2.夜間可著涼鞋,禁止著拖鞋。 3.襪子必須著黑色校襪,長度必須過腳踝。 |
指甲 | 不可留長指甲、過髒、塗指甲油,長度以不過指尖為原則。 |
裝飾品 | 耳針、耳環、耳垂棒、各式項鍊、手鍊一律不准佩帶、 不准化妝、塗口紅、保身符不外露。 |
備註:
1.集會場合穿著整齊服裝、全班一致,以各班導師規定服裝為準(是否穿著外套、背心)。
2.若遇大型活動及表演,需正裝出席-紮衣服、繫皮帶及領帶。
3.服裝儀容不合格者,於隔日12:40至學務處進行複檢,如仍未過則實施愛校服務一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