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(小)學行動裝置到校使用規定
一、依據:
(一)本校學生輔導及管教辦法擬定實施。
(二)教育部訂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二、目的:
基於維護學校團體秩序與學生健康、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落實學習成效,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,特訂定本辦法。
三、適用對象:校本部全體學生。
四、行動裝置使用規範:
(一)本規定中所述之行動裝置,泛指行動電話、平版電腦、電子穿戴裝置(藍芽手錶、藍芽耳機)皆屬之。
(二)學生攜帶行動裝置返校後(進入校園),應統一交由師長(生活導師、導師)保管,於放學及離校時領回。
(三)攜帶行動裝置至校時,不得利用行動裝置及其附加功能,製造事端影響校園安寧。
(四)在校使用時間:全校統一於第七節下課(16:05~16:15)使用之,若遇連續課堂間無法使用(如:游泳課),統一於第五節下課(14:15~14:25)使用,其餘時間禁止使用行動裝置。
(五)使用行動裝置時應降低音量不得喧嘩,以免造成他人困擾。
(六)若以行動裝置為工具致使發生下列違規違法事件,得依本校「學生獎懲規定」處理:
1.以行動裝置為工具致使發生行為偏差事件,如教唆他人聚集、打架
等情事。
2.使用行動裝置致影響個人學習狀況及班級學習氣氛。
3.以行動裝置功能行考試舞弊之行為。
4.以行動裝置拍照功能行惡作劇,造成他人不悅、傷害或騷擾之情事。
5.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行動裝置或窺視或竊取其內容。
6.其他因行動裝置不當使用之違法違規行為。
五、學生在校期間違反行動裝置一般使用規範者之處置原則:
(一)第1次違規:予以記警告乙次處分,
(二)第2次(含以上)違規:予以記小過乙次處分;得暫停當事學生校園使用行動裝置之權利。
六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