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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學
學生改過銷過辦法

一、依據:

依本校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」及「學生獎懲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
二、目的:

為鼓勵學生勇於改過遷善,奮發向上,敦品勵德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三、實施辦法:

(一)凡受懲罰處分之學生,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,且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校規,均可經由一定程序辦理改過銷過。

(二)學生須先向生教組提出改過銷過申請,領取上課觀察表。

(三)完成上課觀察表後再向生教組領取改過銷過執行紀錄考核表,自行填寫服務時數並給認證老師簽名。

(四)申請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, 併同「上課觀察表」送導師審查並請導師提供考察經過與具體事實意見後,最後由學生持「上課觀察表」及「改過銷過執行紀錄考核表」送生教組審核。

(五)上課觀察時間:警告乙支1週;小過乙支3週;大過乙支9週;提出該處分老師,執行改過銷過程序。

(六)改過銷過服務時間:警告乙支3小時;小過乙支9小時;大過乙支27小時。

四、附則

(一)一次只能申請一項改過銷過。

(二)凡經核准銷過之學生,日後再違犯相同過錯時,除給予應有之處分外,該處分亦不得再申請註銷;因相同過錯屢次遭受處分者,僅能申請註銷一筆處分,其餘不得申請註銷。

(三)未確實完成愛校服務學生,不得申請銷過

(四)學生改過銷過審核通過予以銷過即應以書面通知家長。

五、本要點陳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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